2007年12月20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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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庭翻供让他丢了自首情节
诸暨公路段段长受贿13万被判12年徒刑
朱检

  本报讯  当庭翻供不仅没让他逃脱牢狱之灾,还让他受到了更严厉的处罚。12月14日,诸暨市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黄国超有期徒刑12年,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。
  1959年出生的黄国超原系诸暨市公路管理段段长兼交通路政大队大队长。检察机关指控,2005年7月至2007年初,黄国超利用其职务便利,在公路维护工程、沥青砼拌和基地合作项目及公路段日常工作中,先后9次收受杭州某公路工程公司及相关公路维修承包人所送的贿赂款近14万元。起诉书还说,鉴于其能自首,应从轻处罚。
  但在第一次法庭庭审中,黄国超以“没有收到过”、“已退回”、“是礼尚往来”、“用于公务开支”等理由,对所有指控全部予以否认,同时称原来在检察机关的供述是在连续78小时的审讯和欺骗、威吓的情形下编造出来的。黄国超的辩护人要求当庭播放审讯黄国超的全部录音录像。
  公诉人当庭否认了黄国超的说法,表示侦查期间每次审讯都不超过12小时,证人证言均是在黄主动供述后向证人取证,不存在指供、诱供行为。而审讯录像属国家秘密范畴,控制范围只限于办案人员,不应当庭公开播放,如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观看才可提供。
  法院认为当庭播放审讯全部同步录音录像,不符合客观实际,但为查清事实还是观看了相关同步录音录像。合议庭审查后认为,对黄国超的每次审讯均没有超过12小时,审讯期间均有一定的还押休息时间;黄国超每次在笔录上签字都是在其意志能控制的情况下所为。
  综合全案其它证据,法院判定: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;黄国超将部分受贿款项用于单位利益,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,但酌情予以从轻处罚;黄国超在法庭上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予以否认,依法不予认定自首。最终,法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,依法判处黄国超有期徒刑12年,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(朱检)

  延伸阅读:黄的辩护律师被司法拘留
  本报讯  12月17日,诸暨市法院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庭秩序、情节严重为由,对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成煜作出司法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。
  杨成煜系黄国超受贿一案的辩护律师。该院认为:在庭审过程中,杨成煜不听审判长的指挥,多次导致庭审被迫中止。据了解,杨成煜不理会合议庭的口头警告;不执行合议庭的决定,还在法庭上拍桌子,强行要求法庭按其意愿审理,在旁听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。
  在11月28日该案的第三次庭审中,诸暨法院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,当庭送达决定书后告知其不服可向上级法院复议,但杨成煜拒绝签字,并在当天的庭审中依然多次打断审判长和公诉人发言。12月17日,诸暨法院对其作出司法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。
  (肖万之)